5518-作者:方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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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R1(-1):责任客体习惯了责任主体的无私付出,并且要索求更多,因此总会觉得责任主体做的远远不够。

公式与经验哪个更重要!

责任现象学公式对责任逻辑思维模式的意义

经验法与思维逻辑公式法的本质区别

所谓经验法,就是你在面对一个问题时,你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判断来了解问题,接下来就是正确使用方法的事了,这样经验就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可问题是,经验不是说有就有,说买就能买的,年龄、学历与经历可以造假,但经验却不能造假。有没有经验,你的一句话一动手,行家就知道你有没有。否则企业招聘也不会那么重视经验。

经验越多,解决问题就越利索,经验成为很多人的优势资源。但经验也有一些问题,经验会因人而异,再者就是都是些点式的个人心得,太分散不够系统。

有的时候经验越多,越难总结出一些好的系统解决问题的框架性规律,因为我们的思维已经完全习惯于局限于或干脆限制在这几个经验的具体事物上,你很难想到还能够总结出一套实用的规律,也或许会认为没有必要!

这一点我个人深有体会,在研究责任现象学公式层次的时候,我先后发现“Ra+Rb,Ra>Rb,Ra#Rb ”等责任现象规律的现实意义与存在的规律性,但却在最后发现“Ra=Rb”的公式规律的存在。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责任现象经验和案例太多,以至于丰富到我不需要或者干脆想不到去总结出它的系统性规律。

在讲4R4P课程故事案例中,最能让人产生共鸣的就是那些“把别人的义务责任R3当成了角色责任R1,或者把自己的角色责任R1当成了义务责任R3”等职场很委屈的案例故事。因为这类故事特别多,以至于我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去想能否用公式去表达这一类现象。

有一天我在与学生谈责任管理经验主义时,突然意识到自己也犯了这个经验主义的毛病。我为什么不用“Ra=Rb”来表达一种责任被混淆为另外一种责任呢!等于号“=”在这就是“被等同”、“被混淆”的逻辑表达式。

于是正式有了Ra=Rb的责任混淆表达式,也就开创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64种被人混淆的责任现象公式。有了这个责任逻辑公式思维后,我们就能够依靠这64个公式任意思考几乎所有的职场责任管理混淆和委屈的问题形态,因为它已经把所有能够混淆的责任形式都通过理论方式表达出来了。这个太有意思啦!

就如一个父母和即将进入职场的子女说:父母能告诉你的忠告就是,在职场不要怕委屈,因为人无论在哪,总会有委屈的。你呢,一定会经历过“你做得越多,别人骂你越多”、“多做多错”的委屈。

后来孩子进入职场后,因为有了父母的经验之谈,这些委屈已经能够释怀了,但又有其他的各种新的烦恼与困惑,可谓应接不暇。比如“对公司越有感情,别人越认为自己动机不纯”,“自己对同事的好被当成多此一举”,“其他同事明明是违规却当成了对公司的忠诚”、“一些表现差却被当成能力强”等问题困惑。

此时,父母也不能够一一解释,因为父母那个年代的经验已经不管用了,而且父母的经验也局限于那么几种,非常不系统,总归是经验之谈,不是理论指导。

有了Ra =Rb公式后,我们就可以系统的思考64种责任混淆现象公式,从每个混淆公式中找到自己可以分析的答案与困惑所在。

这就是经验与系统逻辑思维表达式的根本性区别。对于一个刚毕业生,如果一上来就给他们各种经验教训,他们因为没有经历,不可能理解到,也不可能会产生情感共鸣,最终他们会认为家长、领导和老师都是倚老卖老,给他们洗脑,说教,其效果就不要说了。

如果换一种方式,一开始就摒弃责任心经验主义说教模式,而是采用Ra=Rb公式训练法,用公式去一一训练他们,让他们自己主动去体会、去感悟,他们就会动脑。并且用公式的最大的好处就是,他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形成了系统的责任混淆现象的所有表现形式,在大脑中形成了64种责任混淆图式。虽然他们还没有经历过,但经过强化训练后已经形成的图式(系统责任混淆逻辑思维模式)可以影响和受用一生。

这就是责任公式表达的巨大思维作用,人不能记住大量文字,但可以记忆有逻辑规律的图式或公式。

下一个时代,对于人类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与训练将是责任公式、图式运用的时代。有了责任公式的逻辑思维,人们掌握职场管理与人际交往将费力最小,我们不再完全依赖经验主义的文字分享,当我们懂得责任公式,很多有道理的文章一看就是一个公式罢了!

不懂责任公式的人看一篇励志文章得到的只是他人经验后的感动、感叹,却少了一个责任公式可以概括的豁然开朗感悟!

公式思维与经验思维差距不是一点点!

对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社会角色开始转变,从学生的角色有变成创业者、公司基层工作者、公务员等等。在转变阶段,会遇到许多烦恼和困惑,常规思维我们认为新人没有社会经验的,这没有错,但是我们有更好的方法,通过责任公式、图示来训练人的思维,到达做事费力最小原则!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二层次:Ra=Rb责任色盲综合症:R3(+1)=R1(-1)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4R职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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