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作者:杜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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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R4(c):违反规则、约定的角色责任低阶不等于是自私自利、计较个人得失的原因责任低阶。这个公式表现出责任主、客体双方的信任程度,责任主体角色责任R1(-1)时,责任客体不对责任主体的原因责任R4 (c)妄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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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未经方老师修改)


      刚到团购工作一周时间,主管及其他同事便都去参加总公司会议,为期一周。意味着这一周只我一人上班,每天最少十个小时(含一小时吃饭时间)。考勤表每天要填写,只知道每天填写7个小时就可以了。


      主管参会回来,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第二天准备提交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上班时间不应该是每日7小时,应该是9小时。未经任何考虑,便顺手改了。


      这一举动被主管看到了,便说:“你怎么可以这样呢?我已经签名确认了,你又改?即使必须改,也不征求我的同意?这种行为以小见大的话,我们有很多票据,如果都像你这么做,签名了又修改,怎么可以?怎么让人相信你?给公司造成损失谁来承担?……还有,要改,为什么只改你的,而不把我的也一起改了,我也加了很多班,上个月到现在才休息了一天,是不是更要改?……


      听到这些,我欲辩又止。




4R4P分析


      1、我刚到公司不久,对很多具体规定尚未了解或者熟悉,考勤表没能按公司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写,且在流程上有所随意。作为员工基本的角色责任低阶R1(-1)了。


      2、想到自己的考勤时间填写少了,变为自己的付出更正是原因责任低阶R4(c)。


      3、主管发现问题时,忽略了新同事是否非常清楚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或者具体操作规范,自己是否曾教过之类的事宜,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就是一顿责问,而且上纲上线的断定我的行为背后是思想有问题,同时也只是为自己着想。她把责任主体我的R1(-1)混淆为R4(c)。所以说R1(-1)≠R4(c)。



中国4R4P管理学院友情提示——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待错误的态度和评判是否合适。作为管理人员,面对自己下属一点错误,便上纲上线的扣顶大帽子,凭一件事而否定一个人的品质,这恐怕是管理之一忌!俗话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更何况帽子不能乱扣!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一层次:Ra≠Rb责任火眼金睛:R1(-1)≠R4(c)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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